社会团体可以领用哪些财政票据?
2016-10-26 16:20:33
叶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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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10月25日讯(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宋慷)经常有市民向财政部门咨询社会团体可以领用哪些财政票据、如何领用。
财政票据是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的凭证。2013年起,我省财政票据全部实行免费领用。福州市负责财政票据发放、核销等工作的机构是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隶属福州市财政局。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领用《福建省社会团体会员费统一票据》,用于社会团体按其章程规定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可以领用《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即慈善组织,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福建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社会团体领用财政票据实行凭证申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申领制度。首次申领财政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慈善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还应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来源:福州晚报